鲁劳职院质考函〔2023〕3号
关于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
采用校外授课平台授课申报的通知
各系部: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考核过程,经学院研究决定,本学期采用校外授课平台(除智慧课堂以外的其他授课平台)授课的专任教师,学期初须完成线上申报,经系部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学期末须完成教学行为数据的审核及认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期初申报
1.授课教师本人申报。3月3日前,相关教师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及材料,申报路径如下:
登陆服务大厅☞质量诊改☞校外授课平台申报☞平台使用申请。
进入申请界面后,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按要求提报课程相关信息及佐证材料,完成申报工作。
注意:同一门课程只需课程负责人申报。
2.系部审核。3月10日前,系部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审核路径与以上申报路径相同,由系部负责人完成审核。
3.教务处审核。3月13日前,教务处完成审核工作。
4.质量考核办公室备案。
二、学期末认定
1.学期末由授课教师本人按要求提报教学行为数据及佐证材料。
2.质量考核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提报的教学行为数据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完成后导入智慧评价系统生成本学期教师教学行为分值。
三、相关要求
采用校外授课平台授课的教师需按要求完成线上申报、审核及认定工作,否则智慧评价系统无法生成对应的教学行为数据分值,进而影响教师本人学期教学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