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职院质考函〔2023〕5号
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部门考核办法(试行)》(鲁劳职院〔2021〕30号)的规定,请各职能部门根据主管业务的有关变化,参照“2022年度部门考核负面清单”(附件1)、“2022年度工作通报计划”(附件2),将变动部分用红色字体标出,于3月17日下班前上传质管平台协同任务,无变动的请在质管平台中回复“无变化”。
附件1:2022年度部门考核负面清单
附件2:2022年度工作通报计划
质量考核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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